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民服務績效考核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1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修正
壹、依據:
交通部90年4月30日交秘90字第030923號函頒「交通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貳、考核對象:
本局各單位及附屬一至三等氣象測報機構。
參、考核方式:
本項業務由「為民服務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每年由該小組指派專人,選擇受考核對象,進行定期評鑑或不定期考核,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成立本局為民服務考核小組:
由副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第一組組長擔任小組副召集人,成員於本局「為民服務推動小組」會議中指派。
二、考核時程:
(一)定期評鑑:
每年得指定部分附屬測報機構依指定格式提交書面報告,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評鑑。
(二)不定期考核:
每年辦理兩次不定期考核,以不預知方式為原則,由本局為民服務考核小組指派專人至各附屬測報機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一)本局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民服務考核項目表」(如附件)進行定期評鑑及不定期考核。
(二)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民服務考核項目表」公布於本局網頁,並函送交通部備查,本項目表並得視為民服務工作情形酌予增(修)訂。
四、各附屬測報機構應配合事項:
(一)各有關之附屬測報機構應參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民服務考核項目表」或自訂考核項目表自行考核。
(二)各有關之附屬測報機構應指定熟悉各項業務之承辦人,擔任本案為民服務考核業務之單一窗口。
(三)每年12月底前各有關之附屬測報機構應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民服務考核項目表」中第壹、貳大項之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相關資料範圍自該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送本局第一組轉「為民服務推動小組」進行書面報告評鑑。
(四)各有關之附屬測報機構應於每年實地評鑑時,簡報該年度辦理為民服務之績效,備妥考核時所需調閱之佐證資料,並派員配合本局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
(五)不定期考核時,考核小組成員得視考核情況,要求各附屬測報機構指派單一窗口(或專人)配合進行考核及複檢。
五、考核結果:
(一)定期評鑑及不定期考核結果,發現應改進事項及具有供其他附屬測報機構參考改進之特殊服務措施,應儘速函請各附屬測報機構參考改進。於每年1、7月,將前6個月考核結果,提報交通部,並適時公布於本局網站。
(二)各有關之附屬測報機構收到本局通知後,應就須改進事項於1個月內函報其改進情形,本局將予以專案列管至完成改善為止(每年1、7月由第一組管考),應改進項目較多之附屬測報機構,得由本局為民服務考核小組加強不定期之複核。
六、獎懲:
考核成績績優之附屬測報機構或單位,本局得依其績效,簽報局長核可後,酌予獎勵嘉勉。
肆、經費:各項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出。